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钦北执字第805号 移送执行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郭光钦,无业,犯贩卖毒品罪。 移送执行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钦北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确定对郭光钦判处罚金3000元,于2015年11月11日移送执行与被执行人郭光钦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光钦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郭光钦于2015年12月10日自动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本案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钦北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确定对郭光钦判处罚金3000元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凤富 审判员 曾繁积 审判员 杜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