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52-6号 申请执行人:温开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良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黄平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平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平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黄平生存款429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