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右民一初字第1719号 原告何有恒。 原告苏碧群。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受强,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东路叙福小区A-21号。 法定代表人庾广鸿,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文钊。 被告秦文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有恒、苏碧群诉被告百色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文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委托代理人亦未按本院通知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880元,减半收取7940元,由原告何有恒、苏碧群负担。 审 判 长 梁湛辉 审 判 员 龙广林 人民陪审员 陈善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