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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绍缄与李宗俏、徐珍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罗绍缄。 被执行人:李宗俏。 被执行人:徐珍玲。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罗绍缄与被执行人李宗俏、徐珍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在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罗绍缄。

执行人:李宗俏。

被执行人:徐珍玲。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罗绍缄与被执行人李宗俏、徐珍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罗俊青

审判员  冯雪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