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罗绍缄。 被执行人:李宗俏。 被执行人:徐珍玲。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罗绍缄与被执行人李宗俏、徐珍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罗俊青 审判员 冯雪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