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钦南执字第759-3号 申请执行人古彬又,居民。 被执行人吴祖业。 被执行人黄淑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古彬又与被执行人吴祖业、黄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吴祖业在中国银行的工资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祖业位于钦州市子材西大街72-74号正坤.世纪广场2单元1311室的房屋并拟进行司法处置。被执行人吴祖业已实际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显锋 审判员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