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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唐某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临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4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2月8日被临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临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4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2月8日被临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桂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玉,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5月7日被临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桂县看守所。

临桂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唐某玉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明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唐某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21日时许,被告人胡某、唐某玉驾驶摩托车到临桂县五通镇兴隆街**号,趁无人之机,由胡某用撬棍撬开大门大锁后,二人入室至二楼房间内盗窃一台平板电脑、纪念册二本。经临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719元。

2015年3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胡某、李某辉(已判刑)到临桂县五通镇永业新城**栋5楼**室,趁无人之机,由胡某用塑料卡片将门打开,二人入室盗窃银戒指2个,银手镯4个、银耳环2个、银铃铛2个,一包玉溪烟,经临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798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失主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唐某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玉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21日时许,被告人胡某、唐某玉驾驶摩托车窜至临桂县五通镇兴隆街**号李某桥家,趁家中无人之机,二人用撬棍撬开大门大锁后,进入二楼房间内盗窃一台平板电脑、纪念册二本。经临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719元,被盗纪念册无法鉴定价值。上述平板电脑及纪念册不知去向。

2015年3月2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胡某伙同李某辉(已判刑)窜至临桂县五通镇永业新城**栋**室唐某成家中,由胡某用事先准备的塑料片打开该户大门,被告人李某辉携带匕首与胡某一起进入室内翻找财物,在屋内盗得银戒指两枚、银手镯四个、银耳环一对、银铃铛一对及玉溪香烟一包等物品。后被告人李某辉与胡某离开该户,将盗窃所得的物品藏匿在该栋楼顶天台隔热层。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某辉与胡某在该栋楼顶天台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李某辉身上查获匕首一把,二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被公安机关当场提取并发还给失主唐某成。经临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798元。

综上,被告人胡某参与入室盗窃作案两次,盗得赃物价值人民币1517元;被告人唐某玉参与入室盗窃一次,盗得赃物价值人民币719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胡某、唐某玉被抓获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物证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盗窃银戒指两枚、银手镯四个、银耳环一对、银铃铛一对等物品,并均发还给上述失主等事实。

4、被告人胡某、唐某玉的户籍证明,证实上述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5、失主李某桥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8日晚上7点半左右,其吃过晚饭出去跳广场舞至21时10分左右,回到家,看到家里大门是打开的,门上的锁也被打开了,其推门进去,上到二楼的卧室,发现卧室被翻的乱七八糟,其就知道被盗了,其家中装有监控摄像头,监控中显示的案发时间是2014年11月8日20时59分到21时06分,有两个人进来偷东西,其中一个男子大概20多岁,高160cm,平头,体型偏瘦,着运动休闲服;另一个男的也是20多岁,高164cm,短发,体型中等,浅色上衣,深色裤子。其儿子廖某看了视频后,认识这两个男子,瘦小的外号叫“阿玉”,五通镇上头园村人;高大点的男子,外号叫“肥萝卜”,五通农场的。其家中被盗了一个黄金手镯,12G,是2013年在上海以5400元人民币买的,两个银手镯,价值人民币400元,这两个是放在卧室靠南面墙的木桌右边第一个抽屉里面;一台台电牌平板电脑,以870元购买的,放在电视柜的桌面上,两本纪念相册放在木床的床头箱子里面。

6、失主廖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其家的监控视频认出2014年11月8日晚去其家盗窃的两个男子,监控视频中显示两个男子从其家大门进入,其中一个人推了一楼的杂物室门,随后两个人进了二楼,五、六分钟后,他们二人从二楼下来走过客厅,其中一个走在前面的男子外号叫“阿玉”,五通镇上头园村人,24岁左右,高约165cm;走在后面的男子外号叫“肥萝卜”,五通农场那边的,28岁左右,高约168cm。

7、失主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9日上午,其与其妻子到临桂县五通镇三友村委会邓家村吃酒,到了下午5点10分,其接到住在其家楼下的邻居打其电话讲,派出所在其家大院抓到两个男子,其接到电话后就回到五通镇永业新城**栋五楼**房家中,发现床头柜被打开了,柜子里面一万元现金被盗了,放在衣柜上的一个黄金手镯、其妻子的纯银手镯、其孙子的两个纯银手链和一个脚链(上面有两个小铃铛),还有一个其妻子的玉镯,是断了的,其中有一段的两头用一片接起的,共四段,还有一包20几块的玉溪烟,还有两个盒子,里面有其的两个银戒指,其中一个戒指上有个“福”字,另一个上有个“财字”也被盗了,之后其跟民警在其住处的顶楼搜出了一袋东西,除搜出其家的东西外,还搜出了一个T字型的铁制工具,一个塑料片,两个口香糖盒子及小铁条。

8、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本案二起盗窃的案发现场情况以及从案发现场提取失主被盗物品、被告人作案工具等。

9、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证实本案失主辨认被告人,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等情况。

10、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视听资料VCD光碟一张,证实被告人胡某、唐某玉进入李某桥家实施盗窃等情况。

11、临桂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涉鉴字(2015)17号、3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P89mini台电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719元;被盗的银戒指2个,银手镯4个、银耳环2个、银铃铛2个,一包玉溪烟,总计价值人民币798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