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钦南执字第744-1号 申请人刘举英。 被执行人广西天和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3幢09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刘举英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和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钦州市南珠大道南面与北部湾大道交汇处的编号为:GF-2000-0171号的“天创.国都”1#楼一单元2703号房屋并拟进行司法处置,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显锋 审判员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