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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772号 原告:范某。 被告:董某。 原告范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2015年12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希望给孩子完整的家为由,向本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772号

原告:范某

被告:董某

原告范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2015年12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希望给孩子完整的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毛婧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