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2429号 原告:原告李秋群。 委托代理人万敬春,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隽,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嘉勤。 被告:李清华(曾用名李青华)。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农天麟。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9月15日 待裁事项:原告李秋群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晶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