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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群与农嘉勤、李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2429号 原告:原告李秋群。 委托代理人万敬春,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隽,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嘉勤。 被告:李清华(曾用名李青华)。 两被告的共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2429号

原告:原告李秋群。

委托代理人万敬春,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隽,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嘉勤。

被告:李清华(曾用名李青华)。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农天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9月15日

事项:原告李秋群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晶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