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43号 委托代理人李欣,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农艳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农艳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农艳妹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93718.4元,已执行70304.97元,未执行标的123413.43元。经查被执行人农艳妹的银行存款、土地、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农艳妹名下有一套房产,但已设定两个抵押,抵押额大于房产价值,无拍卖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喜杰 审 判 员 廖思养 代理审判员 盘利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