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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娟与农艳妹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何文娟。 委托代理人李欣,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农艳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何文娟。

委托代理人李欣,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执行人农艳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农艳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农艳妹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93718.4元,已执行70304.97元,未执行标的123413.43元。经查被执行人农艳妹的银行存款、土地、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农艳妹名下有一套房产,但已设定两个抵押,抵押额大于房产价值,无拍卖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喜杰

审 判 员  廖思养

代理审判员  盘利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文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