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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宇与黄华斌、吴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钦南执字第723号 申请人杨国宇。 被执行人黄华斌。 被执行人吴艳芳。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杨国宇与被执行人黄华斌、吴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钦南执字第723号

申请人杨国宇。

执行黄华斌。

执行人吴艳芳。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杨国宇与被执行人黄华斌、吴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住处不详,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显锋

审判员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