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钦南执字第723号 申请人杨国宇。 被执行人吴艳芳。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杨国宇与被执行人黄华斌、吴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住处不详,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显锋 审判员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