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全民初字第827号 原告唐高银,居民。 原告督文兵,居民。 委托代理人蒋鑫,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继勇,居民。 委托代理人申时军,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高银、督文兵诉被告梁继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高银、督文兵于2015年11月26日以与被告梁继勇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高银、督文兵以与被告梁继勇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高银、督文兵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436元,准予撤诉减半收取1718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怀青 代理审判员 谭 婧 人民陪审员 王小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