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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罗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峨民初字第99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罗某甲,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学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韦冬青和人民陪审员兰夏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峨民初字第99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某甲,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学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韦冬青和人民陪审员兰夏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孙海燕担任记录。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0年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孩罗某乙,××××年××月××日生育男某。同居生活不久即发现被告嗜酒如命,懒惰且好赌博,生性多疑。因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2008年除夕,被告酒后用手掐原告脖子致使原告昏迷,又于2009年农历正月初二早被告用电线要电原告,因原告及时发现才未得逞,当晚原告趁被告酒醉后逃离家门外出务工,不久经家人劝导原告回家,可被告仍恶习不改,经常对原告施暴,原告无法在被告家继续生活下去,不得已于当年7月再次离家外出打工谋生至今。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女儿罗某乙由原告抚养,儿子罗某丙则在被告回家后由其抚养,现因被告去向不明,故原告先予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适格。

2、户籍登记证明,证实原、被告及其所生两个小孩的身份信息。

3、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无婚姻登记档案情况。

4、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分居多年的事实。

被告罗某甲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开庭审理中因被告罗某甲未到庭而无法就原告提供的上述四份证据向被告进行质证,但合议庭认为,该四份证据来源皆合法,内容皆客观、真实,且互为关联,故予以确认和采信。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甲于2000年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孩罗某乙,××××年××月××日生育男某。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经常酒醉后对原告肆意施暴,且经亲属劝导无效,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于2009年7月外出务工至今。

本院认为,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案原、被告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在庭审中原告表示暂时由其抚养双方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罗某乙和儿子罗某丙。现因被告去向不明,客观上不能抚养子女,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学习及成长考虑,原告关于抚养两个小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被告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非婚生女孩罗某乙、男某由原告王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80元,二项共计23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6份,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学逵

审 判 员  韦冬青

人民陪审员  兰夏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海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以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