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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秀与杨剑波、梁俐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良民一初字第272号 原告刘书秀。 委托代理人梁凌志,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剑波。 被告梁俐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秀与被告杨剑波、梁俐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秀于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良民一初字第272号

原告刘书秀。

委托代理人梁凌志,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剑波

被告梁俐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秀与被告杨剑波、梁俐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秀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书秀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书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9元,减半收取1719.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069.5元,由原告刘书秀负担。

审 判 长  李 愿

审 判 员  彭情宝

人民陪审员  银 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羽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