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良民一初字第272号 原告刘书秀。 委托代理人梁凌志,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剑波。 被告梁俐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秀与被告杨剑波、梁俐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秀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书秀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书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9元,减半收取1719.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069.5元,由原告刘书秀负担。 审 判 长 李 愿 审 判 员 彭情宝 人民陪审员 银 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廖羽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