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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兆寅与玉朝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良民一初字第980号 原告陈兆寅。 被告玉朝邦。 委托代理人梁祥喜,南宁市正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南宁市良庆区玉洞街道玉洞村定冲坡39队。 代表人玉信跃,该生产队队长。 本院在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良民一初字第980号

原告陈兆寅。

被告玉朝邦。

委托代理人梁祥喜,南宁市正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南宁市良庆区玉洞街道玉洞村定冲坡39队。

代表人玉信跃,该生产队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寅与被告玉朝邦、第三人南宁市良庆区玉洞街道玉洞村定冲坡39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兆寅于2015年11月26日以其与被告玉朝邦、第三人南宁市良庆区玉洞街道玉洞村定冲坡39队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兆寅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兆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陈兆寅负担。

审判员  彭情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