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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小迪与吴良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三执恢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侯小迪。 被执行人吴良兴。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侯小迪申请吴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三执恢字第1号

申请执行侯小迪。

执行人吴良兴。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侯小迪申请吴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良兴应支付申请人侯小迪案款31350.0元,承担执行费370.00元。本院已执行5508.52元。现因被执行人吴良兴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静

审判员 杨贵有

审判员 唐勇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