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灌执恢裁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盆凌宸,学生。 法定代理人盆玉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灌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的(2009)灌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光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光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光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黄光荣主动向本院提供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灌阳县支行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黄光荣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储蓄存款14069.80元,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标的款,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黄光荣应履行的2011年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灌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11年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准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新建 审 判 员 谢良豪 代理审判员 张爱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申桂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