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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乙、韦某甲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西刑初字第385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乙,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西刑初字第385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乙,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某,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字(2011)第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乙、韦某甲、宋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乙、韦某甲、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办理了相应的延长审理期限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1年1月13日19时30分,被告人韦某乙伙同韦某甲、宋某等人在南宁市秀厢大道长江医院对面的某酒店门前,窜上停车靠站的80号公交车上,抢夺乘客孙某的一台诺基亚牌7230型手机。韦某乙下车后,被伏击守候的民警刘某抓住。韦某甲、宋某见状上前将刘某围住,三人对刘某拳打脚踢。随后,三人被增援的民警抓住。经估价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720元。

二、2011年1月7日晚上18时左右,被告人韦某乙伙同他人乘坐211路公交车至南宁市乡塘区友爱路利客隆超市门前公车站,抢夺被害人杨某甲的一部诺基亚E5手机。经估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584元。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门诊病历、伤情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韦某乙、韦某甲、宋某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构成抢劫罪;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15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应构成抢夺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韦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第一起其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否认起诉书指控第二起其抢夺手机的犯罪事实,辩称公安机关从其身上缴获的手机是其妹送给的。

被告人韦某甲、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韦某甲辩称没有伙同韦某乙抢劫,没有殴打便衣警察;宋某辩称不认识韦某乙、韦某甲,其未参与抢劫、打人。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1月7日晚上18时左右,被告人韦某乙伙同他人乘坐211路公交车至南宁市乡塘区友爱路利客隆超市门前公车站,抢夺被害人杨某甲的一部诺基亚E5-00型手机。经估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58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杨某乙报案后立案侦查。

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7日晚18时许,其乘坐211路公交车回家。当车行至南宁市友爱路利客隆超市门前停车靠站,在其接听电话的时候,一个男子将其手机抢了,另有几名男子故意挡住车后门阻止其追赶。其被抢走的手机是诺基亚E5-00型直板手机。

3、指认笔录,反映杨某乙指认韦某乙系抢夺其手机的行为人。

4、赃物照片,反映涉案手机的形状、特征。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反映从韦某乙处扣缴诺基亚E5-00型手机各一台。

6、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反映涉案的诺基亚E5-00型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杨某甲。

7、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鉴(2011)8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分别认定诺基亚E5-00型手机价值1584元。

8、被告人韦某乙(XX)的陈述,证实2011年1月份,其与韦某甲、宋某等老乡乘坐一辆公交车到友爱路利客隆超市门的车站时,其抢夺公车后门一女子的手机,宋某则与其他老乡帮忙掩护其逃跑。涉案的手机在其被抓获时一并被公安人员收缴。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1年1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乙、韦某甲、宋某等人到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伺机抢夺。当一辆80路公共汽车停靠秀厢大道某酒店门前的公车站时,韦某乙、韦某甲、宋某随即上车。韦某乙在车上乘被害人孙某不备抢走其诺基亚7230型手机并从后门跑下车。韦某甲、宋某堵在车后门阻挡孙某追赶。韦某乙逃跑到公车车头前方时被便衣民警刘某抓住。韦某甲、宋某等人见状立即上前推倒刘某并与韦某乙对刘某拳打脚踢。随后,韦某乙、韦某甲、宋某被参与伏击的警察抓获。涉案的手机亦被公安人员收缴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的诺基亚7230型手机价值7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来源。

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月13日其乘坐80路公交车停靠秀厢大道某酒店前的车站时,有几个人上车,突然一人抢夺其手中的诺基亚牌7230型手机,并和另一男子从车后门往车下跑。其和同学起身追赶,又有两名男子故意挡在车后门。待其冲下车,跑下车的两名男子往车头方向跑,这时其听到有人喊“别动,警察。”然后看到在车头正前方有一名男青年抓住抢手机的男子。这时从旁边过来几名黑衣男子对抓人的男青年拳打脚踢。抢手机的男子挣脱后也去踢打那男青年。打了约有5秒钟左右后,就有警察赶到将抢手机的男子及参与踢打警察的另外两个黑衣男子抓住,其被抢的手机被公安人员收缴。孙某指认韦某乙抢夺其手机并参与殴打警察,韦某甲、宋某阻挡其追赶韦某乙并参与殴打警察。

3、被害人刘某的自书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月13日晚,其与谢某等人在友爱立交附近执行反“两抢”任务。约18时40分,80路公车靠站停车,突然公车上一女子大喊“抢手机啊!”其就见公车后门有两个男子故意挡住后门出口,另一穿蓝色上衣的男子从后门跑下车。其立刻追捕该蓝色上衣的男子至公车车头前方。其亮明警察身份并将该男子抓住,此时从旁边冲出5到6名男子把其推倒并对其拳打脚踢。后其他同事起来,一起将韦某乙、韦某甲、宋某抓获。刘某指认韦某乙抢夺手机并殴打警察。

4、证人谢某的自书陈述及辩护笔录,证实2011年1月13日晚,其与刘某等人在南宁市秀厢大道友爱立交附近执行反“两抢”任务。约18时40分,在某宾馆前的公车伏击时,发现有6名黑衣男子形迹可疑。当一辆80路公车靠站停车时,突然从公车的后门方向传来一女子“抢手机”的喊声。一蓝色上衣的男子从后门跑下车往公车车尾方向跑。刘某上前追捕蓝色上衣男子。刘某在公车车头前将蓝色上衣男子抓住,那几名黑衣男子立即从旁边冲出把刘某推倒并拳打脚踢。其和其他同事遂赶来将抢手机的男子及殴打刘某的三名男子抓获。他们分别是韦某乙、韦某甲、宋某。谢某指认宋某参与殴打警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