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李树深与黄文信、刘月芳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67-1号 申请执行人:李树深。 被执行人:黄文信。 被执行人:刘月芳。 被执行人:吴德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现住南宁市宾阳县芦圩镇永武街366号 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良执字第67-1号

申请执行人:李树深。

执行人:黄文信。

被执行人:刘月芳。

被执行人:吴德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现住南宁市宾阳县芦圩镇永武街366号

负责人:黄永彪,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黄文信、刘月芳、吴德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文信、刘月芳、吴德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文信刘月芳吴德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月芳所有的6110.9元银行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杰

审判员  冯雪萍

审判员  曾石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