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 签发: 核稿: 拟稿: 校对:黄仁成 打字: 印发份数:4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钦南执字第529号 申请人刘大伟。 申请人钟艳芳。 申请人刘海艳。 申请人刘其艳。 被执行人杨家福,现在黎塘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刘大伟、钟艳芳、刘海艳、刘其艳与被执行人杨家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家福在黎塘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显锋 审判员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