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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伟、钟艳芳等与杨家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 签发: 核稿: 拟稿: 校对:黄仁成 打字: 印发份数:4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钦南执字第529号 申请人刘大伟。 申请人钟艳芳。 申请人刘海艳。 申请人刘其艳。 被执行人杨家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

签发:

核稿:

拟稿:

校对:黄仁成

打字:

印发份数:4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钦南执字第529号

申请人刘大伟。

申请人钟艳芳。

申请人刘海艳。

申请人刘其艳。

执行人杨家福,现在黎塘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刘大伟、钟艳芳、刘海艳、刘其艳与被执行人杨家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家福在黎塘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显锋

审判员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