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2471号 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西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燕。 委托代理人龙钢锋。 被告陈章汉。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章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