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都民初字第1171号 原告梁某(曾用名梁秀妙),农民。 委托代理人覃海泉,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都民初字第1171号

原告梁某(曾用名梁秀妙),农民。

委托代理人覃海泉,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下坳镇坝牙村何家队2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612111419。

原告梁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毓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代理人覃海泉、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7月经人介绍后认识并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无法生活在一起。为此,原告于2002年3月外出打工谋生,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于2002年3月擅自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是事实,但被告不知道原告为何原因擅自外出,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互认识并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2002年3月,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即离家外出打工谋生,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8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同年9月24日,经本院调解,双方同意和好。但回去后双方并没有和好起来,仍然分居,各自独立生活至今。2015年10月22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自愿结婚,但婚姻基础并不牢固,婚后双方没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发生纠纷后,原告从2002年3月就离家出走,夫妻分居生活时间长达十二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特别是2014年9月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双方并没有和好愿望,仍然分居生活至今,确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开户银行:河池农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唐毓观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蓝必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