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三执字第126号 委托代理人滕培胜,律师,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韦海团,律师,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 侯桂元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候某与梁某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标的18000.0元,被执行人梁某承担执行费170.0元。本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某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静 审判员 罗永辉 审判员 杨明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