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吉语(绰号“阿二”),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磊,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吉语、梁磊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吉语、梁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1月17日21时,被告人韦吉语驾驶摩托车搭乘黄卷路经上思县思阳镇江滨路土地庙附近时,停车对坐在河堤石凳上聊天的黄某、韦某实施抢劫。韦吉语持刀刺伤黄某右腿膝盖致黄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黄卷亦持刀控制韦某,韦吉语对黄某、韦某搜身得人民币40多元。(二)2014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韦吉语与黄卷驾驶摩托车路经上思县思阳镇江滨路三华桥附近,发现被害人王某、覃某正坐在台阶处聊天,二人便持刀靠近。王某、覃某见状起身往台阶上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一台价值人民币340元的天迈牌手机和两串钥匙遗落在现场,韦吉语与黄卷将手机和钥匙拿走后离开现场。(三)2014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韦吉语与黄卷驾驶摩托车来到上思县思阳镇江滨路银晟花园小区附近,发现被害人邓某、凌某坐在石凳上聊天,二人便持刀对邓某、凌某实施抢劫,抢走邓某人民币200元、凌某人民币20元。(四)2014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韦吉语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梁磊与黄卷来到上思县思阳镇江滨路水塔附近,发现被害人梁某、零某某坐在石凳上聊天,三人便持刀对梁某、零某某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700元及一台价值人民币540元的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手机并发还被害人零某某。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吉语、梁磊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吉语辩称,在第一点犯罪事实中,其并未刺伤被害人黄某;在第二点犯罪事实中,其虽携带刀具但并未拿出刀具。 被告人梁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1月17日21时,被告人韦吉语驾驶摩托车搭乘黄卷路经上思县思阳镇江滨路土地庙附近时,停车对坐在河堤石凳上聊天的黄某、韦某实施抢劫。韦吉语持刀控制黄某,黄卷亦持刀控制韦某,共抢得人民币40多元。在抢劫过程中,黄某腿部膝盖被刺伤。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17日22时,黄某报案称其与韦某在上思县思阳镇江滨路旧党校附近河堤石凳上聊天时被身高一高一矮的两名男子抢劫。 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7日21时,其与韦某在上思县思阳镇江滨路旧党校附近石凳处被两名男子抢劫。其中一个是个头较高的平头男子,另一个是穿黑色外套个子较小的头发稍长的男子。在抢劫过程中,平头男子拿刀将其控制住,另一男子拿刀将韦某控制。其与韦某被高个男子抢走现金若干,其右腿膝盖被刺伤,手机被扔到河堤斜坡处。 3、被害人韦某的陈述,2014年11月17日21时,其与黄某在上思县思阳镇江滨路被两名年轻男子抢劫。在抢劫过程中,一名身材较高的男子拿刀将黄某控制住,另一名身材较矮男子拿刀将其控制。其与黄某被高个男子搜走现金若干,黄某的手机被高个男子扔到河边。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黄某辨认,在抢劫过程中,将其控制住的平头男子就是韦吉语;经韦吉语、黄卷辨认,上思县思阳镇水位观测塔往三华桥50米处就是其两人抢劫一对中年情侣的地点。 5、同案犯黄卷的供述,2014年11月份某天21时许,其与“阿二”驾驶摩托车到上思县城欲伺机抢劫。行至江滨路,在旧党校附近河堤上有一对男女坐在上面聊天,男的约50岁,女的约40岁。其与“阿二”停车并靠近该男女。“阿二”负责控制男的,其负责控制女的。共抢到40多元钱,“阿二”还将该男子的手机扔掉河里。其当时穿着黑发外套和黑色裤子,看见该男子手上有血痕。 6、被告人韦吉语的供述,2014年11月份某天,其与“阿卷”驾驶摩托车到上思县城伺机抢劫。行至江滨路那个庙附近,发现有一对中年情侣坐在河堤凳子上聊天。其两人决定抢劫这对情侣。先是“阿卷”下去用牛角刀顶住该男子,该男子看见“阿卷”个子小就反抗,其就下去直接抓起该男子的衣领并将该男子控制住,“阿卷”就去控制住那女子。抢到一部手机还有几十元钱。“阿卷”将该男子的手机扔掉了。该男子在反抗过程中把手弄伤。其看见该男子手上沾有一点血痕。 二、2014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韦吉语与黄卷驾驶摩托车路经上思县思阳镇江滨路三华桥附近,发现被害人王某、覃某正坐在河堤台阶上聊天,二人便持刀靠近。王某、覃某见状起身往台阶上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一台价值人民币340元的天迈牌手机和两串钥匙遗落在现场,韦吉语与黄卷将手机和钥匙拿走后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4年11月19日22时许,其与一女性朋友坐在三华桥附近江边台阶上聊天,有两个年轻男子持刀走过来,其就拉其朋友一起往台阶上逃走,其朋友的一部手机与其两串钥匙遗落在现场被两男子拿走。 3、被害人覃某的陈述,2014年11月19日22时许,其与王某坐在三华桥附近江边台阶上聊天时,有两个年轻男子走过来,其看见其中有人手里拿着刀具,其与王某因害怕就往台阶上逃走,其有一部手机与王某有两串钥匙遗落在现场被两男子拿走。 4、辨认笔录及照片,经黄卷辨认,江滨路江滨华府小区附近河堤就是其与“阿二”持刀抢劫一对情侣手机与钥匙的地点。 5、上价认字(2015)60号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覃某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42元。 6、同案犯黄卷的供述,2014年11月份某天21时许,其与“阿二”驾驶摩托车到上思县城伺机抢劫,行至江滨路那座庙附近,有一对情侣坐在石凳上聊天,其与“阿二”停车并走向该男女。其与韦吉语一人拿出一把刀,该男女见状起身逃跑了。石凳上留有一部手机和两串钥匙。其与“阿二”拿走手机与钥匙就驾车离开现场。后将手机与钥匙丢弃在回家的路边。 7、被告人韦吉语的供述,2014年11月份期间,其与黄卷在江滨路附近携带刀具伺机抢劫,看见一对情侣坐在河堤旁边聊天,其与黄卷走向该男女,该男女见状起身逃跑了,黄卷拿走掉落在现场的手机与钥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