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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银执字第240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十层G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芝,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斌。 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斌房屋买卖合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银执字第240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十层G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芝,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斌

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斌房屋买卖同纠纷一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银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斌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25862.76元给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案件执行费2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银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庞林海

审判员 梁福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