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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木新与覃伟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法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韦木新,农民。 被执行人覃伟翼。 原告韦木新与被告覃伟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覃伟翼自愿于201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法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韦木新,农民。

执行人覃伟翼。

原告韦木新与被告覃伟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覃伟翼自愿于2015年9月10日前清偿原告韦木新借款本金1万元。因义务人覃伟翼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韦木新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伟翼于2015年11月2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韦木新借款1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当日,申请执行人韦木新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必勋

审判员  杨宗逸

审判员  韦承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