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法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韦木新,农民。 被执行人覃伟翼。 原告韦木新与被告覃伟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覃伟翼自愿于2015年9月10日前清偿原告韦木新借款本金1万元。因义务人覃伟翼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韦木新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伟翼于2015年11月2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韦木新借款1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当日,申请执行人韦木新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必勋 审判员 杨宗逸 审判员 韦承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