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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国栋与乐业县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乐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杜国栋,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乐业县同乐镇三乐街020号。 被执行人乐业县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应泽,职务:经理。 住址:乐业县城南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乐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杜国栋,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乐业县同乐镇三乐街020号。

被执行人乐业县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应泽,职务:经理。

住址:乐业县城南开发区24米大道。

关于申请执行人杜国栋与被执行人乐业县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工资纠纷一案,乐业县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乐劳仲字(2013)第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乐业县嘉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杜国栋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国栋以该案涉及到的另外一个案件正在诉讼中为由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乐业县人民法院(2015)乐执字第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序飞

审判员  田应泽

审判员  杨永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