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星民初字第1956号 原告龙某。 委托代理人毛利平,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岚,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蒋西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