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灌执裁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卿仲华,农民。 被执行人卿熙勇,农民。 申请执行人卿仲华与被执行人卿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的(2010)灌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权登记备案申请,本院以(2011)灌执备字第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权登记备案书》,对该案进行了备案登记。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4日发现被执行人卿熙勇的踪迹,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卿熙勇主动将执行标的款交到本院执行专户,本院于2012年5月9日将标的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卿仲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灌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准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新建 审 判 员 谢良豪 代理审判员 张爱军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书 记员 申桂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