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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正敏与黄诗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一初字第759号 原告熊正敏。 被告黄诗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正敏诉被告黄诗华关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正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一初字第759号

原告熊正敏。

被告黄诗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正敏诉被告黄诗华关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正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正敏负担。

审 判 员 张舒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