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银执字第195号 申请执行人张勇,证件号码510212196707120377。 被执行人北海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海市北京路50号7楼。 法定代表人黄尚。 张勇申请执行北海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海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梁福希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