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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继先与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民一初字第2305号 原告(被告)黄继先。 委托代理人黄世璜,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覃贞龙,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民初字第2305号

原告(被告)黄继先。

委托代理人黄世璜,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覃贞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为忠,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星住,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黄继先诉被告(原告)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山公司)劳动争议案,本院分别于2014年7月28日、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并案指定由代理审判员范俪独任审判,分别于2014年9月9日、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黄继先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世璜,被告(原告)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星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黄继先诉称及辩称:2007年11月8日,黄继先入职大明山公司,每月工资2500元。后经公司董事长提名,2007年12月4日由董事会批准后任职为副总经理。2010年5月19日,又经双方充分协商,经主管单位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明山管理局)批准、律师签署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决议且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名同意,签订了四年任期的《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聘用合同》并缴纳了10万元的聘用合同保证金,双方形成新的劳动关系。2013年2月17日,在未向劳动者及工会说明理由、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大明山公司提前解除了《聘用合同》。此后,黄继先于2013年3月15日、4月2日、8月12日先后三次提交了按约定退回合同保证金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书面请求,大明山公司至今仍未退回。根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黄继先的工作岗位是总经理一职,大明山公司免去黄继先总经理职务的行为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单方以“顾问”的形式要求黄继先留用处理遗留工作。黄继先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劳动关系,但均遭到拒绝,直至2013年12月23日,大明山公司又单方免去黄继先顾问的职务,但相关免职文件均未交付给黄继先签收,存在有“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事实,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至黄继先提起劳动仲裁之日,即2014年3月17日。鉴于大明山公司在用工期间排除劳动者权利,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和“顾问”职务等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大明山公司应当向黄继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从2013年起,大明山公司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安排职工加班,但拒绝支付加班费,黄继先是春节加班被拒发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的全体公司员工之一,故要求大明山公司向黄继先双倍支付加班费。因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大明山公司按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第二条第2.2款约定,退还黄继先的合同保证金100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生效为止);2、大明山公司按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第七条第7.1款约定,支付黄继先合同违约金100000元;3、大明山公司支付黄继先2013年2月17日至2014年3月17日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4、大明山公司支付黄继先2007年11月8日至2014年3月17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2500元;5、大明山公司支付黄继先2013年2月10日至12日春节3天法定休假日双倍加班费2068元;6、大明山公司支付黄继先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17日未付工资27988.5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大明山公司承担。

被告(原告)大明山公司辩称及诉称:大明山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为大明山管理局,对黄继先任免职的根据是大明山管理局作出的文件,因此,大明山公司不是单方违法解除与黄继先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约或者违法的事实,且大明山公司已于2014年4月20日委托相关审计部门对黄继先进行离任审计,至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455号案开庭时尚未得出结论,即黄继先在任职期间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或其他违法的事实还无法核实,黄继先提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455号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恳请法院依法判令:1、驳回黄继先申请大明山公司退还合同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15453元(按存款三年期年息平均4.3125%计算,算至43个月)的请求;2、驳回黄继先申请支付合同违约金100000元的请求;3、驳回黄继先申请大明山公司支付2013年2月17日至2013年2月23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250元的请求;4、驳回黄继先申请大明山公司支付2007年11月8日至2013年12月23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500元的请求;5、驳回黄继先申请大明山公司支付2013年2月10日至12日春节3天法定休假日双倍加班费2068元的请求;6、驳回黄继先申请大明山公司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23日的工资15000元(2500元/月×3个月×2倍)的请求;7、本案诉讼费用由黄继先承担。

经审理查明:大明山公司是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由大明山管理局于2006年注资成立。经营范围:旅游景区(点)、旅游资源、旅游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经营的项目筹建(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在其核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对运输业、旅游商品经营、酒店业、旅游文化经营、广告业的投资;组织文化、体育、商务、会议专项旅游活动(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0年3月1日,大明山管理局作出大明山干(2010)1号《关于黄继先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文件,聘任黄继先为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聘期四年;同时免去其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2010年5月19日,大明山公司与黄继先签订《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聘用合同》,聘请黄继先担任公司总经理,聘用期限为四年;合同第二条2.1款约定,黄继先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向大明山公司交纳合同保证金100000元,作为黄继先全面履行合同的保证。第七条7.1款约定,如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终止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低于黄继先向大明山公司交纳的保证金。2010年7月8日,大明山公司财务收到黄继先交来的合同保证金100000元。2013年2月17日,大明山管理局作出大明山干(2013)2号《关于李孔全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任黄继先为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顾问,免去其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2013年12月23日,大明山管理局又作出大明山干(2013)10号文,免去黄继先广西大明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顾问职务。此后,黄继先未再到大明山公司上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