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星民初字第1062号 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汪国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文尚军。 本院在受理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何其华 代理审判员 蒋西凤 人民陪审员 黄晓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