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银执字第227号 委托代理人:梁春雷,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十层G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芝,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银执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45857.7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庞林海 审判员 梁福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