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35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地址: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127号。 负责人邓炜琦,行长。 被执行人彭为林,个体户。 被执行人熊君妮。 被执行人沈小丽。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全执字第352-1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彭为林在灵川县“灵川县东源电站”(机构代码:××)私营独资企业的全部股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彭为林在灵川县“灵川县东源电站”(机构代码:××)私营独资企业的全部股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文 审判员 卢志平 审判员 胡秧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