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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彭为林、熊君妮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35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地址: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127号。 负责人邓炜琦,行长。 被执行人彭为林,个体户。 被执行人熊君妮。 被执行人沈小丽。 本院于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352-4号

申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县支行,地址: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127号。

负责人邓炜琦,行长。

执行人彭为林,个体户。

被执行人熊君妮。

被执行人沈小丽。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全执字第352-1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彭为林在灵川县“灵川县东源电站”(机构代码:××)私营独资企业的全部股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彭为林在灵川县“灵川县东源电站”(机构代码:××)私营独资企业的全部股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文

审判员 卢志平

审判员 胡秧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