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855号 原告秦田福。 原告秦九嫂。 原告秦金水。 原告秦水源。 委托代理人龙春良,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秦忠林,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田福、秦九嫂、秦金水、秦水源与被告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车梁村委会车头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田福、秦九嫂、秦金水、秦水源于2015年11月3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田福、秦九嫂、秦金水、秦水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田福、秦九嫂、秦金水、秦水源撤回对被告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车梁村委会车头村一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5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767.5元,由原告秦田福、秦九嫂、秦金水、秦水源负担。 审判员 粟春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