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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淑玉与唐建明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223号 申请执行人:蒋淑玉, 被执行人:唐建明, 本院在执行蒋淑玉申请执行唐建明关于侵权一案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223号

申请执行人:蒋淑玉,

执行人:唐建明

本院在执行蒋淑玉申请执行唐建明关于侵权一案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 文

审判员 卢志平

审判员 尹 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