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灌执恢裁字第2号 法定代表人郑有成,局长。 被执行人李仁生,农民。 被执行人施长梅,农民。 申请执行人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0)6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仁生、施长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仁生、施长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仁生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仁生主动将剩余6000元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给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灌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1)6006《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准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新建 审 判 员 谢良豪 代理审判员 张爱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戴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