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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亮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亮,曾用名黄雄,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粒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亮,曾用名黄雄,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粒冲,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亮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亮及其辩护人王粒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黄亮驾驶小轿车由在妙镇联合村枯樟屯往昌菱糖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s311线105km+300m时,碰撞在其前方南侧路面行走的农某后,车辆偏左行驶又碰撞坐在北侧路边黄某乙家商店门前的黄某乙、余某、黎某丙、廖某受伤以及小轿车和黄某乙商店的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亮弃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黄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黄亮已经赔偿给农某家属人民币30000元。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亮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农某、黄某乙、余某、黎某丙、廖某无责任。经鉴定,农某系因头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特重颅脑损伤死亡,黄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余某的人体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黎某丙的人体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廖某的人体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亮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辩称案发现场距离交管大队约二十公里,当时还下雨,黄亮四个小时到交警投案是合理时间,不构成逃逸,对被告人黄亮量刑应在三年以下。其次,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黄亮醉酒驾驶。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黄亮醉酒驾驶牌号为桂p×××××的奇瑞牌小轿车搭乘黎某乙、黎某甲、陈某、李某,由在妙镇联合村枯樟屯沿上思至崇左二级公路往昌菱糖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上思县在妙镇七门信用社前路段(省道s311线105km+300m)时,碰撞在前方南侧路面行走的农某致农某特重颅脑损伤死亡,后车辆又偏左行驶碰撞坐在北侧路边黄某乙家商店门前的黄某乙、余某、黎某丙、廖某,致黄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余某的人体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黎某丙的人体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廖某的人体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以及桂p×××××小轿车和黄某乙商店的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黄亮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亮弃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黄亮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黄亮已经赔偿给农某家属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犯罪嫌疑人黄亮到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10日19时22分,交通管理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转来群众报案称,在上思县在妙镇七门信用社附近路段,有一辆小轿车撞人,要求交通管理大队前往现场处理。交通管理大队到现场查线索、现场勘验过程中,曾某自称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经讯问,曾某又供认是黄亮开车的。民警到黄亮家里查找,并要求黄亮家属动员黄亮投案。2015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黄亮到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经医院抽取黄亮的静脉血送检,检出黄亮血液乙醇含量为83毫升/100毫升。经审讯,黄亮对驾驶桂p×××××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供认不讳。

2、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相关照片,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上思至崇左二级公路省道s311线105km+300m,以及黄某乙家商店门前。

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桂p×××××号奇瑞牌小轿车一辆、黄亮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及桂p×××××号奇瑞牌小轿车行驶证一本。同年2月2日公安机关已经将桂p×××××号奇瑞牌小轿车及机动车行驶证发还给黄某甲。

4、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黄亮准驾车型为b2,车牌号为桂p×××××号奇瑞牌小轿车的所有人为黄某甲,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桂p×××××号奇瑞牌小轿车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其他安全设备因交通事故损坏。

6、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表,证实桂p×××××号奇瑞牌小轿车前部碰撞严重损坏、车前挡风玻璃右侧碰撞破裂并有人体组织附着、右侧前车门和后车门(包括侧面玻璃)有人体组织附着。

7、呼气酒精测试单、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照片及告知书,证实案发后民警对黄亮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61mg/100ml。经医生抽取黄亮的静脉血送检,检出黄亮血液乙醇含量为83毫升/100毫升。该鉴定报告已经告知黄亮。

8、上思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尸检照片以及告知书,证实农某系因头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特重颅脑损伤死亡。该鉴定意见已经告知黄亮及被害人家属。

9、被害人黄某乙、余某、黎某丙、廖某的病历,证实被害人受伤以及治疗情况。

10、上思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损伤程度照片以及告知书,证实黄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余某的人体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黎某丙的人体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廖某的人体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该鉴定意见已经告知黄亮及被害人。

11、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告知书,证实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亮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农某、黄某乙、余某、黎某丙、廖某无责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告知黄亮、黄某乙、余某、黎某丙、廖某及被害人农某家属。

12、收据,证实到案后,黄亮已经赔偿给农某家属人民币30000元。

13、被害人黄某乙、余某、黎某丙、廖某陈述,一致证实2015年1月10日19时许,黄某乙、余某、黎某丙、廖某与黄某丙在黄某乙商店门前围着火炉烤火,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就看见一辆小轿车冲过来,黄某乙、余某、黎某丙、廖某被撞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驾驶员和车上人员马上下车逃离现场。

14、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其接到黄亮的电话后,就到事故现场,自称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当得知有人员死亡要负刑事责任后,其供认是表哥黄亮开车的。

15、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车牌号为桂p×××××号奇瑞牌小轿车的所有人。案发当日20时许,黄亮打电话对其说车撞到别人房子了,其就叫黄亮回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