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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炳生、王祝惠等与北海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银执字第183-2号 申请执行人徐炳生。 申请执行人王祝惠,1956年8月9日出。 被执行人北海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美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顾志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徐炳生、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银执字第183-2号

申请执行人徐炳生。

申请执行人王祝惠,1956年8月9日出。

被执行人北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美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顾志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徐炳生、王祝惠申请执行北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北海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市美景路88号天隆三千海泊心岸2幢1单元0201、0202号房屋。目前未能处理,申请执行人徐炳生、王祝惠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银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银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梁福希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