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银执字第186-1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柱。 申请执行人:李林立。 被执行人: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新世纪大道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内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东国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玉柱、李林立申请执行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银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银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梁福希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