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银执字第209-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桂成花园大厦B座804号。 法定代表人龙再权,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海市顺华土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长青路佳利大厦第二栋十一层C房。 法定代表人林炳雄,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海市顺华土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209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3)银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梁福希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