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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作家与蒋作心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237号 申请执行人蒋作家。 被执行人蒋作心。 本院在执行蒋作家申请执行蒋作心关于故意伤害一案中,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的民事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237号

申请执行人蒋作家

执行人蒋作心。

本院在执行蒋作家申请执行蒋作心关于故意伤害一案中,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的民事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内容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苏 文

审判员 :卢志平

审判员 : 尹 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