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全执字第237号 被执行人蒋作心。 本院在执行蒋作家申请执行蒋作心关于故意伤害一案中,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的民事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全州县人民法院(2013)全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内容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苏 文 审判员 :卢志平 审判员 : 尹 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