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银执恢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沈刚彪, 被执行人丁雪群。 被执行人阮家和。 本院在执行沈刚彪申请执行丁雪群、阮家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阮家和名下位于北海市金海岸大道枫林蓝湾小区D幢3单元701号房屋。目前未能处理,申请执行人沈刚彪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恢字第100号案件予以结案。 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3)银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梁福希 审判员 庞林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