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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港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无业。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2月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7日被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港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无业。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2月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韦家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汪某多次冒充训练大队大队长、防城港市武警消防大队副队长和防城港市核电站直属消防大队教导员等军人身份及其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了武装部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1、2013年9月及2014年7、8月,被告人汪某分别与上思县叫安乡中学、上思县思阳镇中学联系军训事宜,其称是上思县武装部训练大队的队长,可以帮助学校组织军训。经与校方商量并获得了校方的同意后,被告人汪某召集退伍军人作为教官到学校开展军训,并分别收取了叫安中学军训费6000元、思阳镇中学军训费14000元和服装费22000元。

2、2014年5月份,被告人汪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盘某,其向盘某自称是防城港市武警消防大队副队长,在防城港市政府认识很多人,可以帮助盘某走关系要回其出租给防城港市埠上桃源工地的脚手架租金。经商量后,被告人汪某收取了盘某5万元,但是被告人汪某并没有帮盘某要回脚手架和租金,后来退回给盘某4万元。

3、2014年被告人汪某通过QQ和微信与被害人玉鸿认识,并自称是上思县武装部训练大队的队长,2014年8月被告人汪某又在微信上发布上思县武装部征兵的信息,还向玉鸿称是来协助上思县武装部征兵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其手里有4、5个指标,可以帮玉鸿的堂弟通过体检当兵,但要收取15000元的费用。收到玉鸿的汇款后,汪某并未能帮助玉鸿的堂弟通过体检,事情未办成,汪某退回给玉鸿1万元。

4、2014年9月被告人汪某与深圳中保国安防城港分公司的人事经理王某甲认识,汪某自称是上思县武装部训练大队大队长,能帮王某甲的公司招聘退伍军人。汪某在取得深圳中保国安防城港分公司的招聘委托书后,以防城港核电站直属消防大队教导员的身份去招聘消防员和保安员,一共招录了16名应聘人员,并私自向每位应聘人员收取300元。

5、2014年11月底,被告人汪某得知被害人陆某甲的大哥陆民雄因故意伤害罪被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汪某自称是防城港核电站直属消防大队教导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里有熟人可以帮助走关系让陆民雄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要求陆某甲给其10万元来走关系。汪某收取了陆某甲的5万元后,并未能帮陆民雄获得减刑,也未归还陆某甲的5万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及其职称,进行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9月,被告人汪某以牟利为目的,冒充防城港军事训练教导副中队长与上思县叫安乡中心联系为学生开展军事训练,在得到叫安乡中学同意后,被告人汪某召集退伍军人于2013年9月给叫安乡开展了军训,并收取了叫安中学军训费6000元。

2、2014年7月,被告人汪某又冒充防城港军事训练教导大队大队长与上思县思阳镇中学联系军训事宜。经与校方商量并获得了校方的同意后,被告人汪某召集退伍军人作为教官到学校开展军训,分别收取了思阳镇中学军训费人民币14000元和服装费人民币22000元。

3、2014年5月份,被告人汪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盘某。由于盘某承包了防城港市埠上桃源工程项目,因与开发商有纠纷,开发商不支付租金,以及不归还脚手架等。被告人汪某自称是防城港市武警消防大队副队长,在防城港市政府认识很多人,可以帮助盘某走关系要回其出租给防城港市埠上桃源工地的脚手架和租金。经商量后,被告人汪某收取了盘某人民币50000元,但是被告人汪某并没有帮盘某要回脚手架和租金,后来盘某发现被告人汪某冒充军人身份,就向被告人汪某追回了人民币40000元。

4、2014年被告人汪某通过QQ和微信与被害人玉鸿认识,并自称是上思县武装部训练大队的队长。2014年8月,上思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开始征兵。被告人汪某向玉鸿称是来协助上思县武装部征兵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其承诺可以帮玉鸿的堂弟通过体检当兵,并以要向体检医生大点关系为由收取了玉鸿的人民币15000元的费用。收到玉鸿的汇款后,汪某并未能帮助玉鸿的堂弟通过体检,由于玉鸿的堂弟最终未通过征兵的体检,玉鸿就多次要被告人汪某退钱,之后被告人汪某退回给玉鸿人民币10000元,剩余人民币5000元未退。

5、2014年9月被告人汪某与深圳中保国安防城港分公司的人事经理王某甲认识,汪某自称是上思县武装部训练大队大队长,能帮王某甲的公司招聘退伍军人。被告人汪某在取得深圳中保国安防城港分公司的招聘委托书后,以防城港核电站直属消防大队教导员的身份去招聘消防员和保安员,一共招录了16名应聘人员,并私自向每位应聘人员收取300元。

6、2014年11月一天,被害人陆某甲请被告人汪某到家中吃饭。被告人汪某在得知被害人陆某甲的大哥陆民雄因和人打架被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已经向中院交了上诉状上诉了,便自称是防城港核电站直属消防大队教导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里有熟人可以帮助陆某甲的哥哥走关系。过来两天后,被告人汪某打电话告诉陆某甲,说去中院看见了其哥哥陆民雄的上诉书,还没有送到高院,其已经帮忙送到高院了,并说陆民雄的案件上诉的希望很大,可以从无期徒刑减轻到为有期徒刑,但是要求陆某甲给其13万元来走关系。之后,陆某甲向父亲陆某乙商量后,告诉被告人汪某最多能筹到10万元,得到了被告人汪某的同意。之后,被告人汪某收取了陆某甲、陆某乙的5万元后,还以帮陆民雄找了一位律师,其还向陆某甲垫付了3万元律师费,并要陆某甲写了一份3万元的欠条。实际上,被告人汪某并未给律师任何费用,并未帮陆民雄获得减刑,也未归还陆某甲、陆某乙的5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的家属积极退回了被害陆某乙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陆某乙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被告人汪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汪某,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

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汪某在防城港核电站宿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防城港核电站甲醛泄漏的虚假信息,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

3、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汪某被抓获后,公安民警在其桂P×××××的小车上以及其住所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西三路二区1号缴获大量的军警制服、三个伪造的公章、四台手机和一些伪造的公文等物的事实。

4、上思县恒安汽车租赁单,证实被告人汪某驾驶的桂P×××××小车系从上思县恒安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