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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王阿林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隆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王阿林,无业。因本案,2015年2月18日被隆林各族自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法院

刑 事 附 带 事 判 决 书

(2015)隆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王阿林,无业。因本案,2015年2月18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2月27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金学,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阿林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佳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被告人王阿林及其辩护人杨金学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6日,杨某甲在家里的灶房与被告人王阿林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阿林产生与杨某甲同归于尽的念头,被告人王阿林遂动手抓扯杨某甲的头部撞向灶房里的柱子,因杨某甲奋力反抗挣脱,被告人王阿林又抓起灶台上的菜刀砍向杨某甲的头部,致杨某甲昏迷倒地。被告人王阿林以为杨某甲已经死亡,便丢掉菜刀。之后杨某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当日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阿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阿林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特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诉称被告人王阿林与其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王阿林将其砍伤,要求追究被告人王阿林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33.9元,其中医药费6409.5元、救护车费用450元、误工费2160元、护理费201元、住院伙食费960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256元、复查费297.4元。并向法庭提交门诊收费收据、住院医疗收费收据、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发票等证据。

被告人王阿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无异议。被告人王阿林的被告人杨金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阿林系犯罪未遂,其系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王阿林的犯罪情节一般,能当庭认罪,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王阿林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阿林与杨某甲系恋人关系。2015年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王阿林与杨某甲因琐事在杨某甲家中灶房发生争执。被告人王阿林便认为杨某甲嫌弃他,不愿意与他一起生活,遂产生与杨某甲同归于尽的念头。被告人王阿林便抓扯杨某甲的头发,并拽着杨某甲的头部撞向灶房里的柱子,因杨某甲奋力反抗挣脱,被告人王阿林又抓起灶台上的菜刀,用刀背砍向杨某甲的头部,致杨某甲左边头部流血不止,当场昏迷倒地。被告人王阿林以为杨某甲已经死亡,便丢带菜刀,抱着杨某甲一起躺在地上。杨某甲家人发现后将杨某甲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2015年2月16日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害人杨某甲被被告人王阿林砍伤后,于2015年2月16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2月28日出院。住院治疗12天,共支付医疗费6710.7元。

又查明,被告人王阿林因为本案,2015年2月18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2月18日送往隆林各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当庭出示的银灰色、刀身连刀柄不锈钢制菜刀一把。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阿林出生于1958年10月3日。

3、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2月16日晚,被告人王阿林因砍伤被害人杨某甲,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金钟山派出所民警带回德峨派出所询问,因被害人杨某甲伤势情况不明,遂将被告人王阿林行政拘留十日,2月27日对其刑事拘留。

4、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移交赃证款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银灰色菜刀一把,已移交我院。

5、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杨某甲两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裂伤,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28日在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

6、门诊收费收据、住院医疗收费收据、汇总费用清单,证实被害人杨某甲住院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至2月28日,医疗费用为人民币6710.7元。

7、收据,证实2016年2月16日,被害人杨某甲家属雇请救护车将杨某甲送往医院费用为人民币450元。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告人王阿林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已于同日向被告人王阿林宣告送达,并送往隆林各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

9、拘留证,证实被告人王阿林2015年2月27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0、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6日晚上7点钟左右,我到杨某甲家想找点东西吃,到她家时看到家里并没开灯,我觉得很奇怪,于是我进到里面开灯,灯一亮我就发现一个中年男子躺在灶房的地上,杨某甲被他抱着躺在他身上,他们旁边地上有很多血迹。我吓了一跳,我就喊我岳母杨某甲的名字,但她躺在那个中年男子身上一动不动,头发散乱,看样子是昏迷了,抱着她的男子也一声不吭,我有点害怕马上出去喊人,寨子上的亲戚和其他群众都过来了。我和杨某戊、杨某丁及其他人进到灶房,他们两个还保持原来的样子在地上,我们向那个男子问话但是他都不回答,只是喃喃的在杨某甲耳朵边说些什么。当时我看见地上有一把我们平时切菜的菜刀,我猜可能是这个男子将我岳母砍伤,我们怕那个男子再次行凶,便用绳子把那个男子绑起来。之后我们把杨某甲送到县医院治疗。

11、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6日,当时我在县城,后来听说我母亲被砍伤,我听到消息后马上赶回家。回到家时我家门口有很多亲戚以及本寨子的人,我进去一看,发现我母亲躺在我家灶房里面的地上昏迷不醒,左边头部流血,地上也有血迹,而用刀砍伤我母亲的男子已被亲戚用绳子绑住。然后我们马上送我母亲去医院治疗。砍伤我母亲的是一个约有五十岁的中年男子,有点秃顶,他和我母亲在谈恋爱。他用来砍我母亲的刀是我家里灶房切菜用的菜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