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原任上思县水利电业公司华兰供电所所长,现为上思县水利电业公司平福供电所电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粒冲,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粒冲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上思县水利电业公司华兰供电所所长期间,以华兰供电所的名义要求该所辖区内的用电农户检验电表,检验不合格的电表要进行更换。随后其未经批准就对辖区内198户的电表进行更换,从中分得公款人民币4602元。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甲继续以同样方式对辖区内942户的电表进行更换,从中分得公款2084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辩解,2008年至2011年公司要求开展降损工作才更换电表,电表的价格是按惯例定价,其没有授意员工如何定价。其辩护人辩称,黄某甲并非擅自决定而是根据公司要求安排电工更换电表。因为案发前这些钱由安装人员个人收取不上缴公司,所收取每只200~300元的电表款不能认定是公款。安装一个电表收6元的安装费不符合现实的安装成本,物价部门对电表的定价不符合实际。黄某甲案发前已经退还了全部多收的费用而且被公司处分,黄某甲接到检察院的电话通知后到检察院如实反映情况,如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自首。综合以上意见,黄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上思县水利电业公司华兰供电所所长期间,安排本所员工以华兰供电所的名义对该辖区内的农村用电农户更换电表。更换用的电表由黄某甲提供,其中从上思县水利电业公司仓库保管员施某领取120只,每只电表的价格为96.6元,其他电表由黄某甲在市场购买。华兰供电所员工对辖区内叫布、等龙、福六等村屯的198户用电农户更换电表时,并没有执行物价部门批准每只电表收费97元的标准,而是按每只电表250元收费。该所员工收到用电农户交来更换电表款49500元后,没有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将此公款上缴上思县水利电业公司。黄某甲按每只电表收取120元的费用与电工结算得23760元,扣除电表成本19158元后,黄某甲实际占有公款4602元。 2011年上半年,黄某甲以同样方式安排本所员工到辖区内的板细、那午、杆青、文明等村屯给840户用电农户更换电表。该所员工按每只电表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共收到用电农户交来更换电表款208600元后没有上缴公司。黄某甲按每只电表收取120元至150元成本费与电工结算得102320元,扣除电表成本81480元后,黄某甲实际占有公款2084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及该所员工已将多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给用电农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关于华兰等四个供电营业所强制用户更换电表及乱收费问题的情况报告,证实案发后,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成立了调查小组,对供电所强制大面积用户更换电表及多收费问题进行调查,并责令供电营业所开展自查多收费情况,将多收的电表费退给用电农户。 2、上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2010-2011年关于部分供电营业所私自更换电表及乱收费问题的报告,证实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审核的收费标准是购电表80元、装拆费6元、电表校验费11元。本次强制性换表及多收费是由所长个人决定,个人组织,强制性更换的电表97%以上是由所长个人私自购买,以15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全部收入归个人,多收的费用全部私分。 3、关于明确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电力建设与改造工程物资分级采购范围的通知,证实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应通过招标向生产厂家采购物资,签订合同,不得通过中间商采购并签订合同。 4、物资供销及管理制度,证实公司有关物资的采购应由采购部负责完成。 5、电表价格调查报告,证实华兰供电所更换农户电表均是使用深圳市龙电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单相电子式电能表DDS44型,电表的销售价格为单相电子式电能表DDS44型,含税及运费的价格为5A-10A:63元;10A-60A:68元;20A-80A:68元。 6、供电所强制用户大面积换表调查笔录,黄某甲称其以82元/个的价格从深圳市龙电电气南宁营销部购买800个电表,并经过计量中心抽检50多个,与发货商只有口头合同。 7、华兰等四个供电营业所2011年大面积更换电表差价、校验费退款情况表,证实华兰供电所2011年应退更换电表差价12135元,应退校验费8899元,合计21034元。 8、现金存款凭证,证实2011年9月1日黄某甲已将电表款差价21034元存入县电力公司的账户。黄某甲于2012年12月24日还所借的电表款10332元。 9、华兰供电营业所强制换表(拉网检查)调查表,证实华兰供电所对那畏、念南等24个台区共809户强制更换电表,上洒、六育、下洒3个台区被强制更换电表共102户。该表没有统计那及、那边、那民、那歪4个台区(有133户)。 10、收条,证实电工退还多收的费用给叫布、等龙等台区农户的情况。 11、华兰供电所更换电表退款情况表,证实有那歪台区退款35户、那边退款34户、那及退款38户、那民退款28户等。 1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华兰乡供电所电管员,2010年下半年黄某甲所长在会议上说为了降低电损,要求安装使用的用户电表进行效验或更换,更换电表用户按每只电表最低起步价250元收取。大约在2010年10月份,华兰供电所开始对华城村平标-米娄屯等台区更换电表。其和苏某甲、黄某丙、黄某丁等电工更换福六等台区的电表,都是按每只250元收取,共收取34750元。黄某甲当时按照每只电表收110元成本,上述4个台区其给黄某甲所长共15290元作为电表成本,剩下的钱由参与拆装电表的工作人员及黄某甲平分。2011年初黄某甲所长在会上提出换表的要求。2011年1月份之后对华兰供电所辖区内更换电表的户数较多,其参加更换电表的台区具体有那畏等共13个台区,每个台区按照更换每只电表收取250元电表款后统一交给黎某,然后再由黎某跟黄某甲所长进行结算。其一时已记不清楚各台区更换多少只电表了,退款给更换电表的户数及县电力部门去调查的情况比较准确。2011年其参加更换上述13个台区的电表共分得8000多元。都是以华兰供电所员工的身份去给用户更换电表,电表都是黄某甲所长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