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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崇拜与王儒孜、王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象民初字第888号 原告吴崇拜。 被告王儒孜。 被告王莹。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崇拜与被告王儒孜、王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崇拜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象民初字第888号

原告吴崇拜。

被告王儒孜。

被告王莹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崇拜与被告王儒孜、王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崇拜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崇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7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韦乐芳

代理 审 判员 石小娟

人民 陪 审员 王永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覃 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