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初字第1660号 原告吴陆生。 被告李桥送。 委托代理人梁辉,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陆生与被告李桥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陆生于2015年11月2日以其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陆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陆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30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3920元,由原告吴陆生负担。 审判员 粟春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