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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永锡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良民一初字第584号 原告滕永锡。 委托代理人廖俊东。 被告孙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永锡与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滕永锡于2015年11月17日以被告孙伟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良民一初字第584号

原告滕永锡。

委托代理人廖俊东。

被告孙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永锡与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滕永锡于2015年11月17日以被告孙伟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永锡以借款已还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永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滕永锡负担。

审 判 长  李 愿

审 判 员  王 荣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