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良民一初字第584号 原告滕永锡。 委托代理人廖俊东。 被告孙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永锡与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滕永锡于2015年11月17日以被告孙伟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永锡以借款已还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永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滕永锡负担。 审 判 长 李 愿 审 判 员 王 荣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婷婷 |